[28]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26]前引[5]朱芒文,第31页。根据规划确定的区域称为规划区,规划区分为城市、镇和村庄规划区,各规划区又相应分为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
在土地征收中,应当赋予农村土地经营权人被征收人的主体资格。[15]由于集体非法律上有人格的组织,明确集体土地所有人便成了此后立法的任务,但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土地管理法均未能真正解决集体土地的所有人问题。在城市尤其是城市郊区会滋生出一个单纯的土地食利阶层。其次,应当明晰土地征收的具体程序构成。没有农民的参与,土地征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博弈。
另外,由于村委会角色的错位,有些冲突甚至最后演变成农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冲突。不少开发区杂草丛生,空心城、鬼城频现。第二,政务公开原先大多限于办事制度公开,有些地方形象地称之为办事过程与结果两公开,《条例》不但要求政府机关公开办事过程与结果,还要公开手中掌握的政府信息,大大地扩大了公开的范围。
部门增加之后必然会增加合作的成本,甚至形成部门利益格局,部门利益超越整体利益,合作非常困难。公开办的主要工作是推动政务公开,但绝对不是单线条就公开论公开,要从战略性、全局性角度规划和推动公开工作。还可以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明确规定明显恶意申请排除受理制度,避免恶意申请占用有限的行政与司法资源。肖卫兵:《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行为规制》,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5期。
2009年12月8日,美国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发布《开放政府指令》,改变《信息自由法》以依申请公开为主的运行范式,建立以主动公开为基本范式的开放政府体系。应该承认,《条例》当年借鉴国际普遍经验,只是设计了单向运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未考虑不同制度之间的融合,并且,当年国际上也未出现升级版制度建设的浪潮。
对于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应该进一步优化。包括《条例》在内,各国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逻辑基础仍然是以政府为中心的供给视角,以政府机关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为最高目标。因为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条例》一直存在定位不够明确、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方面的问题。在信息化与公共管理改革浪潮下,各国立法与政策工具的运用明显体现了相互融合的时代趋势。
王仲伟:《借力信息化,打造政务公开升级版》,载《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7期。因此,《条例》修改应该更多着力通过顶层设计来推动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局面的形成。二是要把群众看得到、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作为评价公开是否成功的标准,体现的是以公众为中心的现代治理理念,是网络时代的必然要求,目的是实现从政府部门端菜变为人民群众点菜,扩大公众参与,建设服务型政府。在新形势下,要落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政务公开需要在广度与深度上全面超越《条例》的规定。
Michael Halberstam, Beyond Transparency: Rethinking Election Reform froman Open Government Perspective, Vol. 38 Seattle U. L. Rev. 1009 (2014—2015)。没有这些实践探索,不可能制定《条例》,更不可能有《条例》在制度建设上的提升和规范化。
[4] 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批转〈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要求增加村务公开的力度,接受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程序规范、单向被动、边界清晰、主体有限等特点,逐步显现出不适应性,单纯依靠这一制度越来越难以做到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也可以考虑赋予被申请人资源约束条件下一定的裁量权,根据申请人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程序,对普通申请人按照一般程序要求执行,对经常申请人可以延长办理时限。这样,政务公开既为公开工作服务,也为领导决策、公众参与、行政执法、大众创业、经济社会发展等众多工作服务,与党和国家的主旋律保持一致,形成互联网+环境下的制度集聚效应。[20]随着信息化进一步发展,更高要求的刚性应该会逐步增强,甚至成为基本要求,并鼓励引入更多的自选动作,不断提高政府治理水平。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第一次提出要抓好村务公开制度建设。[21] 《条例》修改也要从基本要求与更高要求两个方面分别加以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夯实制度基础 升级版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在2.0版制度基础上,两者是相互递进关系。
(三)政务公开的融合发展阶段 条例实施以后,因为各种原因,实践中一直面临不少问题。[19]国外有学者从问责角度将政府透明区分为三类:强制性透明。
将政府信息公开与软环境建设结合,为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服务。一种思路认为应该围绕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修改。
至少从《条例》制定与实施的历史经验看,这种倒逼机制非常有效。[8]2009年8月,新浪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
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移动社交网络的迅速普及和信息传播方式的深刻变革,[8]公众对政府工作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和正确引导舆情提出更高要求。[24]对于条例本身存在盲区的分析,可见如杜学文:《基层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成因与对策》,载《理论探索》2011年第3期。2005年,中办、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促进警务公开、税务公开、立法公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校务公开、两公开一监督等各种形式的公开探索。[16]有学者通过对21个地级市信息公开情况的实证研究也得出了在公开效果上,注重以提高公众满意度为目标的建议。
2011年1月,腾讯公司推出微信服务。2013年9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要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经济社会政策透明、权力运行透明,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
[24] 比如,《条例》虽然提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手段,体现有救济才有权利的现代法治原则,但是,《条例》并没有规定知情权概念,也未规定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导致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定位不够明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已经对升级版制度建设提出新要求,也有一些有益经验。
例如,对于较为普遍的过度利用申请权问题,有必要设置一定的制度门槛。一方面将过程性信息纳入例外情形加以规定,另一方面增加决策过程公开、决策理由公开、专家论证意见公开等方面的规定,并推动政府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对决策的各种疑问,增加决策透明度与公信力。
打造升级版政务公开制度,关键在于促进不同制度之间的融合。[5]可见如赵正群:《中国的知情权保障与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3.加强顶层设计,推动部门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建议删除无法核实的申请人特殊需要要求,明确保密审查机制的具体程序,淡化制作与获取的区别,将执法信息、过程性信息、纯粹机关内部信息等纳入豁免公开范围,大幅压缩甚至完全取消三安全一稳定规定等。
2013年国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2014年中办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见》和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对用好网络特别是政府网站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公信力等相继作出重要部署,要求打造新闻发布、政策解读、信息公开的升级版。因此,尽管在公开的范围上也许能够达到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水平,满足公开的全面性要求。
《条例》从正式实施到现在只有不到8年时间,不论是《条例》规定本身还是《条例》的实施都面临很多非常棘手的现实问题,需要通过《条例》修改加以解决。《条例》实施近8年,政务公开制度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成为党和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抓手、联系群众的桥梁,《条例》的基本制度禀赋功不可没。
因此,《条例》修改如果只是就事论事,处处迁就现实,必然会产生一退再退的连锁负效应。这些要求和部署如果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一定能使政务公开工作与相关工作更加紧密结合,形成制度合力,进而打造升级版政务公开制度。